【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优惠内容】

1.纳税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 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3.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享受条件】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享受方式】

个人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代开发票、缴纳税款等业务。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政策案例】

某教授在外单位授课获取酬劳,8月5日到办税服务厅代开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代开发票金额为400元,未超过500元的起征点,则可免征增值税;如代开发票金额为800 元,超过500元的起征点,则需按照800元全额缴纳增值税8元(=8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