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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
登记受理群众提供的物价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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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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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附加说明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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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来电、留言、传真、来信、来访、邮件、网上投诉、转交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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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物价举报登记受理的范围 (1)价格串通行为; (2)低价倾销行为; (3)价格歧视行为; (4)哄抬物价行为; (5)价格欺诈行为; (6)抬级提价和压级压价行为; (7)违法牟取暴利行为; (8)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为; (9)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行为; (10)违反明码标价的行为; (11)在接受价格检查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12)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2315/12358申诉举报中心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一)举报内容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无法查找的;(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申请复查、行政复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有关机关没有做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对同一价格违法行为已经做出处理决定的;(四)不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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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一)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
(二)被举报人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有关证据;
(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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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相关处室、分局价格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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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各处室、分局、工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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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序 |
一、登记 二、审核 三、转派 四、受理 五、处理 六、反馈 七、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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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限 |
举报办结后,举报人要求答复且有联系方式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结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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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须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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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依法作出行政行为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
| 收 费 |
不收费 |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网上受理 |
http://app.szaic.gov.cn/wsts/un.aspx?t=05 |
| 状态查询 |
http://app.szaic.gov.cn/wsts/query.asp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