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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
登记受理群众提供的工商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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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深圳市12315/12358统一接听登记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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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附加说明 |
《深圳市12315/12358统一接听登记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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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来电、留言、传真、邮件、来信、来访、网上投诉、转交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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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工商机关管辖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方与有效联系方式; (三)有具体的举报请求和理由; (四)有必要的事实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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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一、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
二、被举报人姓名(名称)、住所(地址);
三、违法行为及时间、地点,涉案物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及运输线路等情况。
举报人不愿意提供姓名和联系方式的,不得强行要求举报人提供。举报人要求回复的,需提供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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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12315/12358申诉举报中心对信息进行登记,各处室、分局、工商所对信息决定是否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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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各处室、分局、工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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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序 |
一、登记 二、审核 三、转派 四、受理 五、处理 六、反馈 七、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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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限 |
举报人要求反馈的,在结案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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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须提供违法事实的线索,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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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
| 收 费 |
不收费。 |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网上受理 |
http://app.szaic.gov.cn/wsts/un.aspx?t=02 |
| 状态查询 |
http://app.szaic.gov.cn/wsts/query.asp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