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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业务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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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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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附加说明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9项; (2)《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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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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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1)主营广告,具有代理和发布广告的经营范围,且企业名称标明企业所属行业为“广告”; (2)有1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3)企业成立3年以上。 法律依据:《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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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申请报告(应载明申请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规格、发布期数、时间、数量、范围,介绍商品与服务类型,发送对象、方式、渠道等内容)(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4)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样式(原件1份)。
法律依据:《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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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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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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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序 |
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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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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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有效期为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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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
领取《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方可经营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相对人应当在发布每期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同时,将广告印刷品正样报送原登记机关备查。 |
| 收 费 |
无 |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网上受理 |
http://app.szaic.gov.cn/adapply/MenuIndex.aspx |
| 状态查询 |
http://app.szaic.gov.cn/adapply/MenuIndex.aspx |